储户未尽谨慎义务,存款盗失自担责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苏某在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办理了公积金金穗卡,并绑定了原告的手机、开通了掌上银行业务。
2018年8月19日11时44分36秒,原告手机号收到被告客服95599发来的信息和激活码,提示“您正在登录我行掌上银行,将激活码短信发送至95599后即可激活登录,若非您本人操作,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谨防诈骗。如有疑问请咨询95599客服。”原告将此激活码信息回复给95599。
11时45分42秒,原告手机号收到95599发来的信息,提示“您的掌上银行于2018年8月19日11:45 激活,请不要向任何人提供登录密码、账户密码等,谨防诈骗。客服热线:95599。”原告登录了掌上银行修改了其信用卡密码。
18时53分28秒,原告收到95599发来的信息称原告已注销该行消息服务业务。
18时56分58秒,原告该账户支出了13400元,转入了户名为付某某的名下账户。该资金交易渠道为IBPS,系掌上银行。
19时10分18秒,原告收到一条信息,提示原告尾号6462的信用卡发起一笔交易时密码错误,提示其“如非本人操作,请立即致电4006695599”。
19时10分18秒,原告又收到信息,提示其尾号2419的信用卡的支付密码输错三次已被锁定。原告一直未予理睬。
原告在2018年9月10日才发现该卡余额不足,认为被盗取,便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同时,原告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原告认为其账户支出的13400元应由被告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涉案银行卡,被告负有谨慎审核银行卡,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原告则负有妥善保存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述至南宁市中院,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交易愈发便捷,掌上银行也愈发普及,信用卡、借记卡被通过伪卡、复制卡或因银行卡密码及数据信息泄露等被盗刷之案频频发生,由此产生之诉讼愈发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明确,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银行对客户应尽到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存管责任,客户也应尽到妥善保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的义务。
本案系发生借记卡内存款盗失所引发的纠纷,故为借记卡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及时、全面告知其掌上银行的操作流程和风险以及应对措施,没有采取有效方式提醒和制止原告面监的存款被盗风险,导致其银行卡内存款盗失,银行于本案中能否免责是本案分析之重点。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银行向客户发送短信提醒旨在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账户变动信息通知服务,是提示性、告知性举措,客户应当引起重视。被告客服向原告发送的第一条信息中,已告知原告其正在登录掌上银行,将激活码短信发送至95599后即可激活登录,并且还告知原告若非其本人操作,请尽快修改登录密码,谨防诈骗,如有疑问请咨询客服。表明了当时有人正在试图登录其掌上银行,进行激活操作,因此银行客服才发送此提示信息。此时,具备基本阅读能力及社会生活常识的人均足以意识到是本人或他人欲登录自己的掌上银行,以及如果登录者并非其本人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如果对掌上银行操作不了解的,也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确认有关事项,或立即就近前往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均能及时阻断交易风险。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充分的能力理解和处理上述事项,其在明知不是自己登录掌上银行的情况下,仍将激活码回复给银行客服,相当于告知银行客服该登录就是其所为的,授权他人登录其本人账户,为操控卡内存款提供了直接可能。且在此后收到其他提示信息后,原告仍不予重视,错失了避免风险发生之时机。被告客服已充分进行了提示义务,而原告泄露相关的验证信息授权他人登录其掌上银行,未尽谨慎注意之义务,从而致使其涉案银行卡的资金被转支存在明显过失,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应对其存款盗失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也提醒市民对银行账户应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对银行客服信息不要视而不见,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咨询银行客服或面询当地银行。在日常生活中,对资金转账和取款上的不合常规的迹象要保持警惕,加强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银行账户应设置复杂的密码,建议关闭各平台的小额免密功能和银行卡之免签功能,以免为不法之徒提供“合法途径”。要警惕钓鱼网站,不要点击不安全链接和诈骗电话,妥善保管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保证持卡安全。若遇盗刷应及时挂失,避免因自己的疏忽而遭受损失。
· 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